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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认定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来源:旧版网站 作者: 时间:2008-06-19 Tag: 点击: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认定项目

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渝建发〔2007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以下简称为“新技术”)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建设新技术认定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对新技术认定项目动态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委在行业内大力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推广使用新技术,形成了推广、禁止、限止并举,行业普遍执行、企业积极参与、舆论广泛关注的良好运行机制。但由于新技术在工程应用时的动态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建设工程存在随意降低技术要求,甚至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隐患,并影响到了行业形象。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度,加大在工程中的新技术动态监管力度,确保新技术应用工程质量,推动新技术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我委定期发布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开展落后技术限制、禁止执行情况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监督检查,通报或处理有关违规行为,并将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建委、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实行新技术认定项目动态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新技术认定项目在工程应用中的动态跟踪管理,转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方式,提高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水平,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技术产业政策和规定,主动配合开展新技术动态监管和有关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四)通过新技术认定的技术持有单位是执行新技术动态监管的主体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动态监管的政策规定,确保新技术产品质量和应用技术水平。
建立新技术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动态监管措施
  (一)实行工程应用情况备案公示
  通过新技术认定的技术持有单位在工程应用时,应按附表格式填写工程应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进行备案,每季度报送一次,备案资料的真实性由报送单位负责。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以认定项目为单位建立工程应用技术档案,并在重庆市建设科技网站(www.cqct.org.cn)上建立“网络公示查询平台”,通过“网络公示查询平台”及时向行业内发布认定项目的证书、应用情况及新技术持有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会同区县建委每年开展不少于二次的认定项目工程应用情况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以认定项目在工程应用中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和政策规定为重点,抽查过程中对涉及质量问题或重大技术性能指标变更的产品应封样送检。同时,对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相关执行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较大争议或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认定项目应针对性的进行检查核实,建设各方主体应给予配合。
  (三)建立清出机制
  经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1.未按时进行工程应用情况备案或虚报应用工程情况的;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不及时说明的;
  3.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要求的;
  4.拒绝进行抽查、检查的。
  经核实,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认定证书,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提供假冒伪劣技术(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2.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技术(产品)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有关问题请与我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 平大野
  电话、传真:63603771
  联系人: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谢厚礼

  电话:63604962 传真:63851880

  二OΟ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