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2007-10-25 0:00:00
渝建发〔2007〕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宏观管理,确保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科函〔2007〕271号,以下简称《能耗统计》),决定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3个城市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我市实施《能耗统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耗统计》工作内容
(一)本《能耗统计》自2007年开始执行,本次报表报送的是相关建筑基本信息及
(二)报送内容包括各区县(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三)建设部随机抽出的20个区县的22个街道和1个镇(以下称样本街道(镇),名单见附件一)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不含样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也属报送范围。样本街道(镇)所在的区县除完成工作内容(二)中所提及的报送内容,还需报送样本街道(镇)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抽样样本建筑(由我委按20%的比例随机在样本街道(镇)范围内民用建筑中确定)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二、《能耗统计》报送表格及时间
1、相关建筑基本信息填报《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并于
2、各种能源消耗量填报《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层表》(附件三)、《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附件四),并于
《能耗统计》的表格填写见填表说明(附件五)。基层人员填写完报表后,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组织人员对数据进行复查,复查工作见能源数据复查方法说明(附件六)。
三、《能耗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成立相关机构,明确分管领导人和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及统计人员,样本街道(镇)也应落实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于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辖区范围内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及时将相关报表报送我委。请做好协调指导工作,保证被调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弄虚作假,并对统计数据负责,保证《能耗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我委将加强对本次统计工作的指导、考核。近期将召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和23个街道(镇)的相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会议,介绍有关统计事宜,培训统计人员,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委还将对各地统计工作的成效进行考核,对统计工作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我委委托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填报的指导、催收、汇总等具体工作。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科教处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 沈李智 电话:63862949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姜 涵、周智勇
电话:13368401376,传真:63617937
E-mail: jhcq2003@yahoo.com.cn
zhiy_zhou@163.com
附件:1、重庆市样本街道(镇)名;
2、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基层表;
3、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层表;
4、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
5、报表填表说明;
6、能源统计数据复查方法说明;
7、《民有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工作人员情况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